行政院提振景氣措施
(資料來源-行政院2013-06-07)
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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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振景氣措施

日期:102-06-07    資料來源:經濟能源農業處

 

我國為出口導向國家,受歐債危機及大陸經濟走緩影響我國出口表現,進而導致近我國GDP、就業及薪資等表現未盡理想,為刺激消費、提振投資,進而活絡經濟景氣,行政院從四大面向,擬訂13項具體推動措施,以期突破當前經濟情勢。重點說明如下:
一、擴大消費支出
(一)補助購置節能家用器具:補助民眾購置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2級之瓦斯爐,每台補助1,000元;另就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2級瓦斯熱水器,自然通風式每台補助1,000元,強制排氣式每台補助2,000元。自本(102)年6月1日起,維期3個月。

(二)高效率馬達示範推廣補助計畫:為提升工業用戶馬達使用效能,分3年推廣補助使用高效率馬達,第1年以能效達IE2等級以上(含IE3)為推廣;自明年起為期2年,則推廣能源效率達IE3等級以上。全程3年,累計推廣計60萬kW,補助額度為100元/kW(IE2)、300元/kW(IE3),每年補助6,000萬。

(三)增加補助公共運輸車輛汰舊換新數量:針對公車及計程車補助,公車汰換年限由現行13年放寬至10年以上;計程車汰換車齡由7年降為5年,補助數量由3千輛增加為4千輛。補助標準:低地板大客車每輛223萬元、普通大客車每輛12萬元、中型巴士每輛200萬元、油電混合計程車每輛11.5萬元、一般燃料計程車每輛4萬元。

(四)吸引外籍旅客,提升觀光消費:為加強吸引陸港澳外籍高階主管來臺旅遊,持續推動並提升陸港澳旅客來臺自由行,研擬相關行銷方案,並簡化陸港澳旅客入境手續,放寬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規劃,以爭取大陸商務旅客及大陸外商等高端客源來臺消費,並協調陸方核予多次(長效)「大通證」。

二、提振國內投資
(一)引進壽險業資金積極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為積極導入民間資金參與各項公共建設投資,擴大民間資金(包括保險業資金在內)參與促參案件適用型態,就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透過契約予以規範,民間機構負契約所定履約之責。另對民間機構於前項契約中之營運責任,得經主辦機關同意,透過民間機構與受託或承租者之委託或租賃契約予以明確規範由該受託或承租者承擔。

(二)加強地方政府促成重大投資案:由經濟部研修「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建立地方政府招商獎勵機制。另主動掌握民間重大投資案源,專案列管協處,目前已協調地方政府共同促成重大投資案件金額約有400億元;102年度預計可促成整體民間投資金額約達1.2兆元。

(三)加速年度政府採購計畫執行:透過加速解決履約爭議,政府預算及早投入市場,目標加速200億元。強化停工解約管制機制,協調解決停工解約問題,及早復工,預估可加速執行金額100億元。改進機關延遲支付工程款:解決機關遲延付款,可加速協助廠商取得工程款,預估5億元。

(四)加速環評及土地變更流程:加速環評審議及簡化土地變更審議機制,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及土地變更審議過程中的責任,協助辦理預審。檢討「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規定,針對環評變更程序朝向擴大備查及變更內容對照表範圍修訂。都市土地審議部分,針對重大計畫工程用地取得,由原2級2審之機制,改為1級1審之機制;重大投資案件各審議流程採併行或聯席方式審議。

三、激勵創新創業
(一)創新到創業激勵計畫:國科會及企業贊助每年6,000-7,000萬,結合創業家、企業贊助與政府資源,提供青年學子實現創新與創業的機會,每年選出80個創新團隊接受業師輔導與講習訓練,再決選出8至12個創業團隊,每個創業團隊頒予各200萬元創業金。

(二)創業天使計畫:由國發基金分5年投入10億,提供各領域創新、創意者創業所需資金,促進民間創業動能。每年委由專業機構協助辦理遴選及輔導育成,遴選約60家初創事業,依計畫規模提供資金協助。輔導成功事業提供回饋,對後續案源挹注資金。

(三)技術入股課稅合理化:對於具有前瞻性、關鍵性、新創性之技術,需配合投入其他研發成本始能確認其技術之市場價值者,得將該技術已發生與已規劃投入之研發經費,合併計為技術作價成本。技術作價入股成本審認之適用範圍,不以新創事業為限。技術作價入股成本審認之適用範圍,適用於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等,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四)訂定「創業(櫃)板」上櫃準則:參酌國際發展經驗,訂定「創業(櫃)板」上櫃準則,推動國內科技、創新、農技、文化創意等事業,進入資本市場。

四、修正證所稅
為活絡資本市場,綜合各界意見,在維護現制之租稅公平原則下,提早檢討證所稅,以提升經濟效率,簡政便民。修正如次:
1、取消102年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收盤指數達8,5    00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

2、104年起出售股票新臺幣10億元以上大戶課稅方式改採「設    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出售股票合計超過1    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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